(一)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其他在先權利人的利益
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商標局通過實質審查并依據《商標法》第28條、29條規定,駁回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但在先注冊商標和申請在先商標的權利人可能對商標局的審查結果存在不同意見,認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在后商標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為在先商標權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見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商標法還保護其他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專利權等,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難以判斷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對于此類糾紛,只能通過商標異議程序加以解決。此外,商標異議制度在保護馳名商標、禁止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注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護消費者利益
通過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審查,盡量避免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出現,從而使消費者免于混淆。商標審查雖然也是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為標準,但審查中的判斷只是一種可能性判斷,而非事實上的判斷。商標局認為不屬于類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可能認為構成類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標。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就是給予消費者以表達自己主張的機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在市場上與其他商標相混淆。因此,商標法對商標異議申請人的資格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于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一經注冊和使用必然在社會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避免因商標對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共道德等產生不良影響,《商標法》第10條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但受商標審查員認知水平、知識結構等因素所限,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有不良影響或者違反禁用條款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商標異議制度為社會公眾反對此類商標注冊提供了機會,由商標局做出裁定,撤消對此類商標的初步審定,從而消除不良影響。正是從此種異議上說,商標異議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四)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商標注冊的審查制度由于受技術條件,審查員的經驗、學識、對商標近似認知程度的差異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誤審、漏審、錯審等現象。設立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制度和商標異議制度,就是將商標審查的情況向社會公布,使行政權力接受社會監督,有助于提高工作質量,不斷完善商標注冊審查工作;通過公告制度和異議制度,商標局可以廣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見,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不當之處,從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異議制度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注冊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人民利益從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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